某科技公司未发生育津贴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未发生育津贴员工申请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案由涉及生育津贴发放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产假期间向公司申请生育津贴,公司以未缴纳生育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经核实,公司虽为员工缴纳了五险一金,但未按实际工资比例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导致津贴发放金额不足。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发生育津贴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因员工未主动申领且合同未明确约定生育津贴支付义务,故无需补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的资料显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员工实际工资。员工出示产假证明、工资单等证据,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员工主张并主持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生育津贴差额约3.5万元,要求其在15日内完成支付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并承担生育津贴支付义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定社保待遇,员工需留存工资单、产假证明等材料。本案警示企业应规范社保缴纳基数,避免因基数偏低导致需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