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失业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失业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9月公司以经营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通知亦未支付经济补偿。张某某因无法申领失业金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赔偿,主张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造成其无法获得法定失业金待遇;公司辩称张某某系主动离职且已支付N+1补偿,不应再主张社保赔偿。双方对失业原因及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缺失证明及离职通知文件;公司反驳称解除通知系经员工签字确认,且已发放3个月代通知金。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发现公司确存在未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除支付经济补偿外,需按失业保险金标准向张某某支付损失赔偿金约2.8万元,总计赔偿约5.6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为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保留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避免社保欠缴。本案中企业虽支付了代通知金,但因社保违法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补缴欠款并完善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