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失业索赔因社保未缴
案件标题:国企高管失业索赔因社保未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裁员,因企业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补助金。该企业作为国企,张某某担任总经理职务,任职期间企业以高管为特殊群体为由,声称其社保由个人自行解决。张某某在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企业应承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未缴纳失业保险致其损失,要求补偿约3.5万元;企业辩称高管群体具有特殊性且已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社保事项,认为其离职属自主辞职不构成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社保缴纳记录,但仅提供部分高管名单及内部文件。张某某出示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查询结果,证明企业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企业虽主张存在补充协议,但未能提供完整证据,仲裁委认定其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企业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领补助金。企业未能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且高管群体亦受法律保障。
分析启示:国企须依法为高管缴纳社保,特殊岗位亦不能免除法定义务。劳动者离职前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情况,保留相关证据。企业若以协议约定规避责任,需确保约定内容合法有效且可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