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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拒缴养老社保员工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拒缴养老社保员工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社保缴纳问题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养老社保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入职时处于试用期且未签订书面合同,故不应认定为正式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劳动关系成立要求补缴养老社保,公司以试用期未签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缴费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公司仅出示部分工资流水。员工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记录、项目参与证明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虽主张存在试用期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养老社保费用约3.5万元,并按基数80%支付延迟缴费赔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及第82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缴纳社保,试用期亦属劳动关系范畴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留存工资支付、工作记录等证据,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流程。未签合同不构成免责理由,视同年限的社保缴纳义务仍需履行,用人单位需及时补缴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