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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追讨未缴社保补偿金获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但张某某在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违规行为,遂于2024年某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社保需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员工放弃社保,且公司为上市公司具有合规意识。仲裁委需判定合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及补偿金计算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出示了合同条款及部分员工签署的自愿声明。仲裁委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认定该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约定,并依据员工实际工龄核算补偿金额。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及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无效免责条款不影响赔偿请求权。补偿金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通过合同规避社保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维护权益。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若存在主观恶意,补偿金标准可能上浮。建议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