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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育津贴遭拒维权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员工生育津贴遭拒维权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津贴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0月张某某生育,产假期间公司仅支付病假工资。复工后张某某申请生育津贴遭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维权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支付生育津贴,公司辩称已安排病假工资且员工未提供生育证明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仅提供部分员工参保名单。张某某出示了医院生育证明、产假工资支付记录及工资条,证明实际工作年限与生育时间关联性。公司承认未为张某某缴纳生育保险但主张病假工资已覆盖相关权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裁决支付生育津贴约3.5万元及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其先行垫付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应重视社保合规,员工需留存入职证明及生育相关材料。生育津贴主张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维权。仲裁过程中企业举证责任关键,未参保事实需充分证明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