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因未缴社保离职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因未缴社保离职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任职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离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追偿申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口头约定年薪约3.5万元。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任职期间未提出异议。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向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并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其为小微企业且与张某某为合作关系,无需缴纳社保,同时称张某某未签书面合同导致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关系性质及社保责任主体存在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及离职通知等证据,公司提供了部分财务凭证及所谓合作协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且合作协议未明确排除社保责任,最终支持了张某某的补缴申请及部分经济补偿请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限期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社保费用,同时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高管亦应主动维权,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义务不因职位高低免除。若未签合同,建议通过其他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劳动关系,同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对于小微企业,社保合规成本低但风险高,建议建立规范制度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