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员工追讨养老缴费差额案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员工追讨养老缴费差额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缴纳社保,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工资条确认工资金额约3.5万元/月。2024年11月离职后,张某某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公司以未建立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实际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补缴养老社保;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且未签订合同,不存在法定缴纳义务。双方对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及社保缴纳凭证,公司仅提交部分工作群聊天记录。张某某出示工资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形成证据链,公司未能有效反驳劳动关系成立。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确认劳动关系,判定公司需补缴养老社保并支付滞纳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4年11月养老保险差额约1.2万元,并承担30%滞纳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建立规范用工制度,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凭证等证据。主张补缴年限需精确计算,单位未参保行为可能面临滞纳金处罚。仲裁阶段证据优势决定胜负,但部分诉求可能因时效或证明力不足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