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高管生育保险未缴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某科技公司高管生育保险未缴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高管,因公司规模较小且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在2024年11月生育期间无法享受法定生育津贴。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辩称其为兼职岗位无需缴纳社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公司认为高管应自行缴纳社保且实际工作时间不足法定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仅提供部分员工缴纳证明。张某某出示了近三年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医院分娩证明,证实实际工作超过法定社保缴纳基数标准。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生育保险待遇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待遇损失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规范用工制度,高管亦应主动确认社保缴纳情况。劳动者维权应注意保存工作证据,生育保险补偿时效为1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