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失业保险未缴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员工失业保险未缴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缴纳问题产生争议,案件属社保争议中失业保险范畴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以业务外包为由,始终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结构调整被裁员,离职时要求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公司拒绝协商。张某某于2025年1月向失业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要求公司赔偿约3.5万元损失;公司辩称已通过第三方平台代缴且未告知员工,认为员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截图(显示未参保),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外包协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缴纳证明,其未能提供。经质证,公司承认未为张某某建立失业保险账户,但主张员工应知业务外包性质。仲裁委采纳员工举证,认定公司存在违法未参保情形。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3.5万元,并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及第63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职工在失业期间的损失;《失业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获3个月失业保险金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核查社保缴纳明细,发现异常及时通过离职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维权。企业需注意业务外包仍需履行社保缴纳义务,避免以'第三方代理'为由规避责任。失业保险待遇主张时效为离职后一年,需注意时效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