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滞纳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索赔滞纳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员工为普通员工,企业为外资公司,案由涉及未缴纳社会保险滞纳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25年5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随后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追讨滞纳金及补缴社保。公司辩称张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公司已为其他员工正常参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支付滞纳金及补缴;公司认为员工未及时维权,且存在其他员工已参保的证据,应免除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离职证明等证据,公司仅提供部分员工参保记录。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但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就滞纳金计算基数及期限产生争议,仲裁委组织调解后启动庭审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社保滞纳金约3.5万元,但未明确补缴社保的具体方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应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劳动法》第72条明确用人单位需为员工缴纳社保
分析启示:员工应及时主张社保权益,保留劳动合同等基础证据。外资企业因管理疏漏导致社保漏缴,仍需承担滞纳金责任。仲裁委未明确补缴方案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时效问题,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避免因管理漏洞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