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异地就医补缴社保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异地就医补缴社保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异地就医引发社保补缴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在老家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因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通过社保报销。其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并承担医疗费用,公司以'员工未主动申请'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未缴社保导致的异地就医损失,要求补缴社保并报销医疗费用;公司抗辩称未收到员工异地就医申请,且认为社保补缴需以员工主动提出为前提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疗费用单据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明材料。公司仅提供考勤记录否认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公司补充社保征缴凭证,最终确认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约3.5万元,但未支持医疗费用报销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职工跨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协助办理备案手续;第86条: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应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分析启示:小微公司应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证据。异地就医前应主动与单位确认备案事宜,社保补缴请求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需提供完整缴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