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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追索未缴社保补偿金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索未缴社保补偿金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会保险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4年5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问题提出离职,经核查其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险种。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社保对应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社保缴纳义务,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替代社保,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单,但无法说明该保险覆盖范围。仲裁员要求公司解释未缴社保的法律后果,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抗辩依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参照《社会保险法》第84条及《劳动合同法》第46条,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且拒缴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员工维权应注重证据收集。本案中企业以商业保险替代社保的主张不成立,建议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及时主张权利可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