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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拒补生育险 张某某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某科技拒补生育险 张某某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生育保险缴费问题产生争议,案件涉及社保缴纳义务及员工维权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4月张某某生育后,因无生育保险报销凭证导致医疗费用自付约3.5万元。她多次催促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拒绝。2024年6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生育保险并要求公司承担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要求补缴费用并赔偿医疗支出;公司辩称已通过商业保险覆盖生育医疗费用,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默认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交了商业保险单据。张某某出示了劳动合同、产假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经质证,公司无法证明已缴纳生育保险,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并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补缴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生育保险费用,并赔偿张某某未报销的医疗费用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第八十四条:未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生育保险覆盖产假期间医疗费用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保,不得以商业保险替代法定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未参保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依法要求赔偿,但需证明与工作存在关联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