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约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大病统筹员工索赔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大病统筹参保问题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24年某月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大病统筹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突发重病产生高额医疗费用,因未参保大病统筹无法报销部分费用,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疗损失,公司辩称员工未主动申请参保且存在个人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医疗费用单据及医院出具的未使用统筹支付的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其逾期未提交。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赔偿医疗费用损失约3.5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确保全员参保避免风险,员工发现社保异常应及时维权。本案因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参保,导致部分赔偿责任成立,但实际赔付金额受限于医疗费用与统筹报销标准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