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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再就业员工索偿 公司被判赔偿

案件标题:拒再就业员工索偿 公司被判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1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拒绝接受再就业安排。2024年11月,张某某向仲裁委申请失业保险金赔偿,主张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待遇,要求公司全额赔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社保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张某某离职后拒绝再就业,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申领,请求减轻赔偿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离职证明及再就业情况说明;公司质证认为员工未提供积极求职证据。仲裁委要求张某某补充再就业证明,但其表示无法提供。庭审中双方就社保缴纳义务及失业待遇申领条件展开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属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张某某拒绝再就业导致部分损失,裁决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拒再就业的,暂停发放待遇。

分析启示:企业需依法缴纳社保以避免承担赔偿风险;员工在主张权益时应保留再就业证明,拒绝再就业可能影响赔偿金额。本案提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需兼顾企业合规与个人就业态度。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