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生育保险争议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生育,产假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公司未参保无法报销。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医疗费用自行承担,要求全额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每月发放500元生育补贴形式履行义务,且张某某未在入职时提出参保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发现其未为张某某建立生育保险账户。员工出示医院出具的费用单据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记录,公司承认补贴发放但称属自愿福利。经调解,公司同意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补偿。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约2.8万元,扣除已发放的生育补贴500元后执行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未缴纳的应支付医疗费用
分析启示:企业需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保,以发放补贴替代参保属违法行为。女职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超时效主张权利可能丧失胜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