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赔
案件标题:初创公司未缴社保员工索赔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起诉初创公司社保缴纳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张某某在任职6个月后发现社保缴纳异常,多次向公司 HR 反馈未果,公司以'初创阶段资金紧张'为由拒绝补缴。2024年9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诉求。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抗辩称员工签署过免责协议且未提出异议,认为无需补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入职资料及社保记录,公司仅提供空白的免责协议。员工出示工资条、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实际发放工资但未缴纳社保。公司承认未缴事实但质疑协议有效性,仲裁委认定协议因未明确约定免缴社保且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8月期间社保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需补缴并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留存工资凭证等证据;初创公司需注意社保属法定义务,不能以'资金紧张'为由规避;仲裁支持补缴及经济补偿,但未支持滞纳金诉求,需注意法律依据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