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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缴社保超期维权仲裁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未缴社保超期维权仲裁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5年8月离职时,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欠缴行为,遂于2025年9月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张某某已超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强调员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及离职证明,但未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提交了考勤台账及员工签字确认的《入职承诺书》,主张已尽到告知义务。仲裁员询问时效中断事由,张某某未能说明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与公司协商解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主张的社保补缴请求因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但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违规行为,酌情支持部分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分析启示: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避免程序违规风险;员工发现社保问题应及时通过投诉或协商途径维权,不宜拖延。仲裁时效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主张赔偿需注意时效起算点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