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养老险未缴仲裁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高管养老险未缴仲裁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原为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离职后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任职期间,公司以'高管薪资已包含社保补贴'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5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参保提出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养老险并支付养老金损失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要求补缴及赔偿;公司抗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且已通过现金补贴方式履行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劳动合同、银行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查询单,证明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养老险。公司仅提供一份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但张某某指出该文件系公司单方制作且未签字。仲裁员调查发现公司同类高管均存在社保未缴情况,结合《社保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张某某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支付未参保期间养老金损失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纳部分由公司承担
分析启示:民营企业高管同样享有社保权益,企业以'高薪抵社保'为由拒绝参保违法。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同时及时主张权利。未参保期间工资收入可作为养老金损失计算依据,但需注意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