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赔失业金员工起诉获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失业金员工起诉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3年,因公司裁员失业后申请失业金遭拒,引发社保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入职,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8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某离职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但因未建立社保缴纳记录被驳回。嗣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缴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获得法定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应赔偿失业金损失;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未提供缴费记录,称员工未主动申请失业金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公司无法提供完整记录。员工出示银行流水及在职证明,证明工资发放与劳动关系存在。公司虽主张系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失业,但未举证证明。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社保系统数据,确认公司未为张某某建立失业保险账户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应赔偿张某某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并补缴失业保险费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未缴社保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失业金申领需及时办理,就业核查环节要主动配合证明劳动关系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