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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上市公司退休员工追索养老险利息获赔

案件标题:某上市公司退休员工追索养老险利息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案由涉及养老保险待遇及利息赔偿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05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2024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某月,张某某发现公司存在少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累计少缴约3.5万元。公司称因张某某主动辞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未完善社保缴纳手续,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离职事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养老保险并支付利息,公司抗辩称张某某已离职且未签订合同导致无法补缴,认为员工诉求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及员工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离职声明》复印件。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工作证及社保局查询记录,证明实际工作年限及公司少缴事实。仲裁委认定《离职声明》系公司单方制作,未有张某某签字,且与社保局记载的参保信息矛盾,采信员工提供的客观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补缴养老险本金3.5万元,并支付相应延迟缴费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8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补缴欠费并承担利息;《劳动合同法》第38条关于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权利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社保缴纳流程,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单、工作证等证据。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建议明确援引《社保法》相关条款,避免因主张过当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