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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缴与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缴与补偿金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1月张某某因企业社保违规问题提出离职,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应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企业辩称部分月份因业务调整暂未参保,且员工未主动提出补缴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其提供的证据显示仅缴纳了2024年6月至8月的社保。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及考勤记录佐证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方对社保缴纳情况未作说明且未补缴。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应缴社保,并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属违法行为,员工可要求补缴并主张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的连续性,避免因未缴导致高额补偿;员工应及时保留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权利更易获得支持。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