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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未缴社保员工追偿遭拒

案件标题:个体户未缴社保员工追偿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缴纳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以灵活用工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公司未参保导致无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依法缴纳社保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为个体户且与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社保自理,认为劳动关系不成立且医疗费用属个人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记录,但仅提交部分考勤表。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就医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主张的协议因未明确免除社保义务被认定无效,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用约3.5万元,但驳回其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保,未参保导致员工损失的应予赔偿。协议约定免除社保义务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分析启示:个体户需依法为员工参保,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协议规避社保义务,工伤赔偿应依法申报。维权时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