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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告知失业保险政策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公司未告知失业保险政策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某发现因公司未主动告知失业保险申领程序且未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错过失业金申领时限。2024年8月公司注销登记,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公司需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失业保险政策告知义务及协助申领责任;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员工未及时办理手续属于个人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公司人事通知截图;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仲裁委通过质证确认公司未留存告知记录,且未证明已履行书面告知义务,遂要求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告知义务,但公司无法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约2.8万元,驳回其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主动告知失业保险政策并协助办理申领手续,因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员工无法申领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完善社保政策告知制度,员工应注意社保权益的时效性,因单位过错导致权益受损的可主张赔偿。本案中员工虽未及时办理,但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是主要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