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追索养老社保利息胜诉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追索养老社保利息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养老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及利息赔偿。公司称因业务调整暂时未参保,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补缴养老保险及拖欠期间的利息损失,公司辩称未参保系业务特殊性导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属默认接受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参保记录及工资发放凭证,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员工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每月工资约3.5万元,但未建立社保账户。仲裁员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16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并主张利息
分析启示:民营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员工需及时保留工资单等证据。未参保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但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主观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