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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生育未参保索赔补偿金遭拒案

案件标题:员工生育未参保索赔补偿金遭拒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工作期间公司未实际参保,张某某因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自行垫付后向公司申请报销被拒。2024年12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需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享受待遇,应全额补偿医疗费用;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并约定生育费用自理,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报销申请。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费用单据、工资流水及未参保的社保缴费记录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了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单,但未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员工相关免责条款。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参保情况说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补偿金约2.8万元,商业保险理赔部分因条款约定不明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应承担员工应享受待遇的费用。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重视社保合规问题,生育保险属法定强制责任,不可通过商业保险替代。员工维权时需注意保留参保凭证及费用单据,超过仲裁时效或证据不足可能导致部分败诉。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