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员工多胎津贴被拒申请仲裁获支持
案件标题:哺乳期员工多胎津贴被拒申请仲裁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哺乳期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生育双胞胎。公司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其在产假期间仅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提交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要求支付多胎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差额工资,公司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支付多胎生育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差额;企业抗辩称员工未主动申请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无需承担相关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及医疗费用票据。公司虽质疑申请表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缴纳生育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员工主张。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生育多胎津贴及产假期间工资差额合计约3.5万元,扣除企业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社会保险法》第五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分析启示:企业未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员工权益受损需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应留存完整申请材料及工资证明。建议用人单位建立规范的社保缴纳制度,哺乳期员工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动申请生育待遇,避免超过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