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社保补缴年限法院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社保补缴年限法院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某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缴社保及经济补偿请求。公司辩称部分月份已通过其他方式弥补社保费用,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共18个月的社保,公司则声称已为张某某缴纳了6个月社保并提供了替代性保障方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及工资发放明细,公司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银行流水。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社保参保查询申请回执(显示未参保)。经核对,公司实际仅缴纳了2024年某月及某月的社保,其余月份存在断缴情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12个月社保费用约3.5万元,对剩余6个月因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的连续性。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过期主张可能丧失部分权利。对于外资企业而言,更应注意劳动法合规,避免因管理疏漏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