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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拒赔生育医疗费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赔生育医疗费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工作期间企业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产检发现胎儿畸形,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产后向公司主张生育医疗费报销遭拒,遂向户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企业应承担生育医疗费用,企业辩称已告知员工需自行申请报销且未过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企业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提交了部分年度参保证明。员工出示了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手术记录及费用清单,证明实际支出。企业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仲裁委采信员工证据并组织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企业一次性支付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外资企业更需严格遵守社保法规,员工应及时保留医疗费用凭证并主张权利,户籍地仲裁委对社保争议具有管辖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