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追缴养老社保获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追缴养老社保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养老保险补缴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涉及社保缴纳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8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以'临时用工'为由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5月张某某离职时发现社保缺失,立即向当地人社局举报。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超过两年,不应再承担补缴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18-2024年期间养老保险,要求支付约3.5万元。公司认为劳动关系终止后补缴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且张某某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缺失的证明。公司仅提供离职证明,未能说明社保补缴政策。仲裁委通过调取社保稽核报告确认公司长期未参保事实,结合《社会保险法》认定公司应承担补缴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18-2022年养老保险费用约3.5万元,并承担50%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10条、第2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重视社保合规管理,员工维权应留存完整证据链,对于社保断缴问题需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权利,超出时效可能丧失胜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