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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员工因缴费年限争失业金补缴

案件标题:国企员工因缴费年限争失业金补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社保缴费年限问题引发失业金补缴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后因公司业务调整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张某某发现公司仅为其缴纳了3年社保,导致失业金待遇远低于预期。其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补缴社保并追讨失业金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实际工作年限补缴社保并重新核算失业金;公司辩称部分年份未参保因员工请假期间未办理手续,且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弥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及离职证明;公司出具员工请假单但未提供社保缴纳凭证。经质证,公司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免责事由,仲裁委委托社保部门核查后确认存在少缴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社保费用,并按实际缴费年限重新核算失业金,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45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失业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直接相关,员工举证责任范围以主张事实为限。

分析启示:国企更应注意社保合规操作,员工应主动核查缴费记录并保留证据。针对少缴年限问题,可通过社保稽核程序维权,但失业金差额需结合实际缴费情况主张。仲裁中企业需完整举证免责事由,否则可能面临补缴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