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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致失业金损失员工维权成功

案件标题:未缴社保致失业金损失员工维权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社保争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引发失业金赔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任职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24年11月,张某某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申请离职,并在次月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遭拒。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公司则辩称张某某入职时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且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证明,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仲裁委认定声明无效,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要求公司承担失业金赔偿责任。公司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及滞纳金12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分析启示: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全部责任,员工应及时保留缴费记录并主张权利。仲裁过程中,书面证据的完整性及合法性直接影响裁决结果,企业应避免通过格式条款规避社保义务。对于失业金计算标准,需结合当地社保部门具体政策并要求企业承担举证责任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