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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生育保险未缴补偿金纠纷获支持

案件标题:高管生育保险未缴补偿金纠纷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因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2024年某月向仲裁委申请生育保险待遇补偿,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2021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部门总监,任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2024年3月张某某生育后,公司以高管为由拒绝承担生育保险待遇。张某某于2024年7月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参保需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公司辩称高管应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且其产假期间仍在职,无需支付生育津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部分员工参保证明。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及产假证明,公司承认未为其单独参保但主张高管不属于法定参保范围。仲裁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认定公司存在漏缴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生育医疗费用补偿约2.8万元,生育津贴因公司已按月支付绩效奖金予以抵扣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生育津贴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发放

分析启示:企业不得以岗位特殊为由拒绝缴纳社保,高管同样享有法定权益。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维护权益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