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索赔医疗费遭驳回
案件标题:上市公司未缴社保员工索赔医疗费遭驳回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医疗争议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9月张某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因公司未参保,张某某无法通过社保报销,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其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公司辩称员工未提供就医地社保中心不予报销的书面证明,且认为医疗争议应由就医地社保部门处理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社保参保记录,其未能出示。张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费用清单、诊断证明及未报销的社保审核结果。公司质疑医疗票据真实性,但未提出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认为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明显违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费用3.2万元,驳回部分超额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0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符合法定报销条件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落实社保缴纳义务,员工需及时留存医疗票据等证据。就医地管辖不改变劳动仲裁的赔偿责任,但需证明社保未报销事实。仲裁机构对证据充分度和法律适用性进行双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