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失业险实习生索赔获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失业险实习生索赔获支持
基本信息:实习生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争议引发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助理,持续工作120天后结束实习。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实习结束时公司未办理离职手续,张某某因无法申领失业金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承担失业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为劳务关系,且实习期未建立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记录与用工证明,公司仅提交了实习协议。张某某出示了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及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日常管理。公司未能证明用工性质为非劳动关系,证据链存在断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失业保险费约3.5万元并支付60%赔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缴纳失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分析启示:实习期亦属劳动关系保护范围,企业应依法参保。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实习管理,实习生需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及时主张权益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