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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基数争议员工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年薪约3.5万元。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参保为由,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12月张某某因病住院,产生约2万元医疗费用,因未参保无法申请报销。员工主张公司补缴社保并赔偿医疗损失,公司则认为社保基数应按最低标准计算且员工存在过错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及医疗费用赔偿;公司辩称员工签字确认放弃参保,且社保基数应按最低标准执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员工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医疗记录,公司出示员工签字的《社保自愿放弃声明》。针对基数认定问题,仲裁员要求双方提供近三年同行业工资标准证据。公司未能出示有效数据,员工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实际收入远超最低基数。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建立社保账户,但主张员工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2月社保费用,对医疗费用赔偿请求因时效问题部分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86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得通过协议规避法定义务。社保基数争议应以实际工资为基础,员工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工资证明。医疗费用赔偿需注意仲裁时效,建议企业规范社保管理,避免因基数计算引发纠纷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