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社保 张某某基数争议获赔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社保 张某某基数争议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企业未缴纳社保且缴费基数争议,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及支付赔偿金。公司辩称社保基数系按张某某申报的最低标准执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应按实际工资基数补缴;公司则称基数由员工自行申报,且已按最低标准缴纳,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离职申请书及与公司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远高于申报基数。公司仅出示了一份社保缴费明细,但未能说明基数计算依据。仲裁委经审查认定公司证据不足,支持张某某主张。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某月至离职期间的社保,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保,未缴纳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企业需规范社保缴纳流程,避免因基数争议承担额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