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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社保医疗纠纷因医院不配合败诉

案件标题:员工社保医疗纠纷因医院不配合败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及医疗费用问题产生争议,涉及外资企业与医疗机构配合义务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工作期间公司仅缴纳了部分社保。2024年某月张某某因病就医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向社保局申请报销时发现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医院以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医疗费用为由拒绝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导致张某某无法通过社保途径获赔。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医院应配合出具证明;公司认为已购买社保且医疗费用应由员工自行承担,医院配合属于第三方义务不应由其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费用单据、社保查询记录及医院不配合的书面证据。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社保并提供缴费凭证,但未出示完整缴纳明细。医院作为第三人出庭,表示因公司未支付医疗费用导致无法配合。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确认公司存在社保漏缴情形,但因医院配合问题导致部分证据链断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漏缴的社保费用约2.8万元,医院需配合提供医疗证明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41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确保社保完整缴纳,医疗机构配合义务需明确约定。员工维权时需同步收集社保缴纳记录、医疗费用单据及医疗机构不配合的直接证据,避免因第三方因素导致诉求受损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