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养老险利息 获仲裁部分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养老险利息 获仲裁部分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养老保险缴纳及利息补偿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9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持续工作至2024年5月离职。期间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张某某退休时养老金待遇损失。离职后第三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养老险并支付利息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损失,要求补缴及利息;公司辩称已获员工书面同意无需缴纳,且部分时段已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员工提交的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缺失证据及离职时未签放弃社保协议。公司出示的所谓自愿声明经鉴定系打印件,且未明确约定放弃社保内容。仲裁委赴社保局调取数据,确认公司存在持续欠缴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0-2022年期间养老保险费用约2.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500元;对2023年诉求因证据瑕疵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46条及《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且未缴纳部分应支付利息。员工主张的利息计算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需注意社保缴纳合规性,员工应留存工资单等证据。利息诉求需证明具体损失时段,且仲裁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