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讨企业社保补缴款胜诉
案件标题:员工追讨企业社保补缴款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普通员工与民营企业之间的社保补缴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工资条发现公司未代扣社保费用,多次沟通无果后于2024年11月离职。离职次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要求补缴全部费用;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且张某某未在离职时及时提出诉求,应自行承担社保缴纳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查询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一份格式化的商业保险协议。仲裁委认为社保缴纳系法定强制义务,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且张某某的主张未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全额补缴张某某2024年3月至11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共计约3.5万元,并承担相关滞纳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及《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法定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任何形式的替代方案均无效。员工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核心证据,及时主张权利。企业需定期核查社保缴纳情况,避免因未缴导致高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