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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未缴失业保险员工失业金索赔案

案件标题:国企未缴失业保险员工失业金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失业金支付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18年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工作满5年。2024年3月公司因经营调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依法缴纳失业保险。张某某在离职后向社保部门申请失业金,因公司未参保被拒,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赔偿失业金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其无法申领失业金,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员工在职期间未主动申请失业金,且公司已履行基本告知义务,认为员工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及社保缴纳记录缺失的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知文件。仲裁委调查发现公司确实存在未为张某某缴纳失业保险的情况,且未提供员工未及时申请的相关证据,认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失业金赔偿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二条:失业人员需满足缴费年限等条件方可申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否则需承担失业金损失赔偿责任。员工应留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及时维权。仲裁实践中,企业未参保属于重大违法,员工主张更具优势。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