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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成功维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社保员工成功维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缴纳社保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社会保险费补缴及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6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作两年期间,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保,也未提供任何社保缴纳证明。2024年8月,张某某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询到自己的社保缴纳记录存在异常,遂向公司提出补缴要求。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拒绝,张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要求补缴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双方未签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员工从未提出异议,不应支持诉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职权调取了公司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确认张某某实际工作情况。公司主张的'自愿放弃'说法在仲裁过程中无法举证,张某某提交的缴费通知及工资支付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庭审中,公司承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拒绝补缴,仲裁庭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劳动合同法》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要求公司补缴2024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社保费用约3.5万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万元,共计4.7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84条;《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分析启示: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者可通过社保查询平台获取缴费记录,及时主张权利。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法律风险。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