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未缴社保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工作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9月,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因经营困难暂未参保,但未提供相关书面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缴社保违法,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声称已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参保,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主张无需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离职申请书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及公司长期未参保事实。公司虽主张协商一致,但未能提供员工签字的书面协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认定公司违法行为成立。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确认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社保缴纳义务,员工应留存工资单、考勤记录等证据及时维权。小微企业同样需遵守劳动法,未参保导致违法后果需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