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补社保利息员工部分胜诉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补社保利息员工部分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补缴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某月张某某离职后,通过社保稽核发现公司存在漏缴行为,遂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补缴及利息补偿。公司承认未缴社保但主张无需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社保补缴应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公司认为社保补缴不适用利息计算且已停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员工出示了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公司虽承认漏缴但提出企业已关停无法补缴,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启动证据审查程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补缴2024年某月至某月期间社保费用,但利息诉求因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63条及《劳动合同法》第10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承担补缴义务,但利息计算需以具体行政法规为依据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应留存工资凭证等证据。社保补缴利息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主张时需明确计算标准和起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