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社保缺失失业金索赔遭拒
案件标题:实习生社保缺失失业金索赔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社保缴纳及失业金领取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IT实习岗位,约定实习期6个月。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仅按月支付实习津贴约3.5万元。2024年11月实习期满后,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按劳动关系缴纳社保并赔偿失业损失;公司称其为实习生关系,仅需支付实习补贴,无需承担社保义务且仲裁已超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社保缴纳记录及实习生协议,公司仅提供实习协议复印件。张某某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伤治疗单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实习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能说明用工性质合法性。仲裁员现场调取社保缴纳台账核对。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缴2024年5月至11月期间社保费用,并赔偿张某某失业损失费共计约1.2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失业保险金申领需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分析启示:实习生应主动确认劳动关系性质,用人单位需规范实习生管理流程。社保缴纳义务不因用工形式变更而免除,失业赔偿需结合具体就业中断原因判断。维权时应注意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