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缴生育险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社保争议案件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1月张某某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约3.5万元。其向公司申请生育保险报销遭拒,后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应承担生育保险补偿金;公司辩称已为员工购买社保但未缴纳生育险部分,认为应由社保机构处理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公司仅出示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员工提交了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婴儿出生证明及银行流水证明实际支出。经质证,公司未能说明未缴纳生育险的原因,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生育保险补偿金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未缴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需确保完整缴纳五险,员工应及时留存生育相关凭证。如遇社保缺失,可先行向社保机构投诉,再通过仲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