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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未补缴社保员工追讨获支持

案件标题:民企未补缴社保员工追讨获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失业保险补缴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2024年8月因公司原因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张某某失业时无法申领失业金。离职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未果,遂于2024年10月向劳动仲裁委提交申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应补缴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用;公司辩称员工未在离职时提出异议,且已超过仲裁时效。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记录查询单等证据。公司虽主张时效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为员工缴纳社保。仲裁委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补缴张某某2021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的失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分析启示: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维权时应及时保留证据。社保补缴请求不受仲裁时效限制,但需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未缴费事实。建议企业完善社保缴纳制度,员工在离职后发现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通过法定程序维权。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