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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视同缴费年限主张遭公司否认获支持

案件标题:员工视同缴费年限主张遭公司否认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养老待遇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自2015年起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调动曾借调至某省属国企工作2年。2024年办理退休时,发现企业未将借调期间计入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养老金待遇大幅降低。张某某主张该段工作应视为连续社保缴费,公司则以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认定。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借调期间应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要求补发养老金差额;公司抗辩称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无缴费记录,拒绝承担认定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人事档案、工资单及借调协议等材料,公司质疑档案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社保缴纳凭证,其以'历史数据需经社保局调取'为由未按时举证,最终采信员工证据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补发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养老金差额约3.5万元,但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0条、《关于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关系,借调期间劳动关系存续的,应纳入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更应注意历史用工档案的完整性,普通员工需保留借调证明、工资记录等关键证据。视同缴费认定需结合劳动关系实际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手续将承担主要责任,但员工亦需证明工作期间的劳动关系事实。

分类:社保争议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