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未缴社保员工追偿成功
案件标题:民企未缴社保员工追偿成功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引发补偿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任职期间公司始终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1月张某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社保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缴社保应支付补偿金,公司则以无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工资发放记录,公司仅提供部分银行流水。员工出示连续6个月工资条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承认工资条真实性但主张员工未完成入职登记手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缴社保补偿金约3.5万元,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员工主张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须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且未签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分析启示:员工应注重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直接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社保违规。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反证导致败诉,凸显书面证据的重要性